一、评奖宗旨
“中国(海宁)•徐志摩诗歌奖”设立于2005年,旨在纪念新月派诗人徐志摩。第七届中国(海宁)·徐志摩诗歌奖由浙江省作家协会指导,《诗刊》社、中国诗歌学会、海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,旨在缅怀诗人徐志摩,鼓励和发现诗坛新秀,丰富和提升“诗城”海宁的人文魅力与影响力,打造“徐志摩诗歌奖”品牌,丰富当代诗歌美学,促进新时代诗歌的繁荣和发展。
二、评选范围
1、评选面向海内外45周岁以下(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)的诗人。
2、评选以诗集为主,参评诗集应是2021年1月1日—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国内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个人诗集。
3、参评作品应以汉语写作。
凡符合以上条件者,可由各省(市)作家协会、出版社、高等院校、地方文学组织推荐或诗人自荐。
三、参选作品截止时间
自即日起至2024年6月底为参选作品征集时间。届时由中国作协《诗刊》社、中国诗歌学会、浙江省作家协会、海宁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评委会开展初评、复评、终评,下半年揭晓评选结果,并在浙江省海宁市举行第七届中国(海宁)·徐志摩诗歌奖颁奖典礼。
投稿方法:凡推荐或自荐者,请将参评诗集10册于2024年6月底前寄至: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中国诗歌网,张女士,13810345561。请同时将姓名、身份证号、电话、诗集(作品)名称、出版年份、出版社等信息发送至邮箱zgsgwsj@163.com。大学生请另外标明学校、年级。参赛作品恕不退还。
考虑到大学生出诗集困难,凡有正式诗集者可直接参评,无诗集者须提交诗歌不少于50首、行数不少于500行参赛(发表与否均可)。寄稿地址同上。信封请标明“大学生”字样。
海外及港澳台组参赛者如无国内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个人诗集,须提交诗歌不少于50首、行数不少于500行参赛(发表与否均可)。寄稿地址同上。信封请标明“海外及港澳台组”字样。
四、评奖名额及奖金
第七届徐志摩诗歌奖将评出7名获奖诗人(其中社会组5人,大学生组1人,海外及港澳台组1人),均颁发凯发娱乐亚洲的荣誉证书、奖杯,奖金各2万元(税前),并将受邀出席第七届中国(海宁)•徐志摩诗歌奖颁奖典礼。
中国作协《诗刊》社
中国诗歌学会
海宁市人民政府
2024年4月1日
编辑:池木
二审:牛莉
终审:金石开、符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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